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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
国家发展改革委近期印发了《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其中有关电力市场交易类型、交易价格的规定有:
第二章电力市场成员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的电力市场成员包括经营主体、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和提供输配电服务的电网企业等。其中,经营主体包括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和新型经营主体(含储能企业、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等);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包括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
第五条电力市场实行注册制度。电力交易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市场注册制度,具体负责电力市场注册管理工作。经营主体进入或者退出电力市场应当办理相应的注册手续。
第六条电力市场运营机构按职责负责电力市场交易、电力调度和交易结果执行,以及配套的准入注册、计量结算、信息披露等,维护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七条电网企业应当公平开放输电网、配电网,根据交易结果为经营主体提供安全、优质、经济的输配电服务,根据结算依据向经营主体结算相关费用。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输配电价,并接受相关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经营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交易结果,根据交易结果使用输配电网。
第九条电力市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作为独立于电力交易机构的自治性议事协调机制,对电力市场成员实施自律管理。
第三章交易类型与方式
第十条电力市场交易类型包括电能量交易、电力辅助服务交易、容量交易等。
第十一条电能量交易按照交易周期分为电力中长期交易和电力现货交易。电力中长期交易,是指对未来某一时期内交割电力产品或服务的交易,包含数年、年、月、周、多日等不同时间维度的交易。电力现货交易,是指通过现货交易平台在日前及更短时间内集中开展的次日、日内至实时调度之前电力交易活动的总称。
第十二条电力辅助服务交易是指由经营主体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调频、备用和调峰等有偿电力辅助服务。
第十三条容量交易的标的是在未来一定时期内,由发电机组、储能等提供的能够可靠支撑最大负荷的出力能力。根据新型电力系统建设需要,逐步推动建立市场化的容量成本回收机制,探索通过容量补偿、容量市场等方式,引导经营主体合理投资,保障电力系统长期容量充裕。
第十四条国家统筹推进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建设,持续完善电力市场功能,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第四章电能量交易
第十五条电能量交易由电力市场运营机构按照电力市场运行规则组织实施,也可以由电力交易双方协商。
第十六条经营主体在履行市场注册程序后,参与电能量市场交易。经营主体之间不得实行串通报价、哄抬价格以及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经营主体进行电能量交易,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市场价格;有多个发电厂组成的发电企业进行电能量交易,不得集中报价。
第十七条电能量交易应通过电力市场运营机构校核后执行。
第五章电力辅助服务交易
第十八条经营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用以维护电压、频率稳定和电网故障恢复等方面的电力辅助服务。
第十九条电力辅助服务分为基本电力辅助服务和有偿电力辅助服务。其中,基本电力辅助服务是经营主体应当无偿提供的电力辅助服务。有偿电力辅助服务是经营主体在基本电力辅助服务之外提供的其他电力辅助服务。具备条件的辅助服务采用市场竞争方式确定提供者。
第二十条各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参与辅助服务市场的准入条件时,应当实行公平准入,不得指定特定主体或对特定主体作出歧视性规定。
第二十一条国家能源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办法及基本交易规则,明确电力辅助服务的具体内容、技术标准、提供方式、考核方式。
第二十二条承诺按照要求提供电力辅助服务的经营主体,在实际运行中,电力调度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来源:摘自国家发改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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