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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价格协会发挥职能作用发布《再生水供用双方协商价格行为指南》
作者:中国价格协会 发布时间:2023-11-21

北京市价格协会发挥职能作用

发布《再生水供用双方协商价格行为指南》


 11月11日北京市价格协会发布关于《再生水供用双方协商价格行为指南》团体标准的公告(下称《公告》),在制定行业标准、进行价格协调方面,更好地发挥价格协会的职能作用。该标准于2023年11月15日正式实施。

 再生水是经过处理后,满足某种用途的水质标准和要求,可以再次利用的污(废)水,可以进行有益使用的非饮用水可替代常规水资源用于工业生产、市政杂用、居民生活、生态补水、农业灌溉、回灌地下水等。水资源短缺、供水紧张是制约北方地区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北京市是典型的资源型缺水城市,2011-2020年平均降雨量569mm,平均形成水资源量28.8亿立方米,人均水资源量为135立方米左右,为全国的1/16。再生水作为北京市重要的水源,有效缓解了用水紧张问题。北京市自2004年开始将再生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再生水利用量逐年增长,2008年之后再生水超过地表 水供应量,成为北京市的第二水源。

 “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实施国家节水行动,建立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强化农业节水增效、工业节水减排和城镇节水降损,鼓励再生水利用。《关于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21〕13 号)和《“十四五”城镇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发展规划》要求,优化再生水产业链,逐步引入市场机制,“建立使用者付费制度,放开再生水政府定价,由再生水供应企业和用户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自主协商定价”。北京市价格主管部门拟不再把“再生水销售价格”列入新的政府定价目录。由再生水供应企业和用户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自主协商定价,是北京市进行再生水价格政策调整的大方向。北京市价格协会制定的《再生水供用双方协商价格行为指南》标准,规定了再生水供水人与用水人在协商定价过程中需要遵循的基本行为规范,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协商规范及指引,可作为放开价格以后规范再生水协商定价行为,指导供用双方科学、合理协商定价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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